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設了一棟辦公樓,合同金額1800萬元,工程結算金額1950萬元,因工程進度、質量等方面的原因,與城東建筑公司產生結算分歧,嘉興公司遲遲未支付工程結算款,城東建筑公司也未對嘉興公司開具發票。
該辦公樓2016年1月1日全部建成,由于工程糾紛,一直未投入使用,直到2017年1月1日才投入使用。
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風險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因此,嘉興公司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2016年轉為固定資產,同時在2016年開始計提折舊,但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有投入使用后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