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2、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4、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二)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目前已經有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建筑業、鑒證咨詢業、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