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
(三)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
(四)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續簽,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供應鏈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合理;
(六)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開展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七)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重視程度較高;
(八)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