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第四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包括平臺經濟在內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成績亮眼。與會代表提出主動適應數字變革趨勢,堅持普惠包容發展,不斷完善數字經濟合作治理等多項建議。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改變傳統的征管監管思維,創新順應新時代變化的稅收治理體系,既保護尚處于初級階段的平臺經濟,又能使其發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
平臺經濟,指基于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等一系列數字技術驅動的平臺型新興經濟業態。具體包括電商類、搜索類、社交類、互聯網金融類和共享類等。平臺經濟中,網絡平臺、消費者和商品服務提供者共同構成了網狀協作。海量的消費者和商家是平臺經濟體的主體,通過平臺完成信息交換、需求匹配、資金收付、貨物交收和服務提供等經濟活動。
隨著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平臺經濟近年來迅速崛起。目前,中國內地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1.7%,擁有網民7.5億,網絡零售額年均增長30%,共享經濟規模達35萬億元,移動支付規模超過158萬億元,平臺經濟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已高達10.5%。未來隨著高端芯片、人工智能、物聯網和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平臺經濟將會以更迅猛的速度發展,更深更廣地影響和滲透經濟社會。根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和阿里研究院于2017年8月發布的《平臺經濟協同治理三大議題》,2030年中國平臺經濟規模將在70萬億元~100萬億元。
平臺經濟基于數字技術,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模式、協作分工方式和經濟理論框架,帶來經濟結構的整體變革,對傳統的稅收理論和實踐,以及現有稅收治理體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戰。
對稅收管轄權的沖擊。在傳統貿易模式下,世界各國通過長期的競爭與合作,建立了普遍認可的稅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基本準則。平臺經濟的發展不僅對傳統貿易形式產生沖擊,也對現行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產生影響。最明顯的挑戰是對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常設機構及其利潤歸屬相關條款產生的影響。平臺經濟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也存在類似的不同地區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和稅收利益分配問題。
對稅收制度的影響。傳統稅收體系在對新興業態的適從中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例如,互聯網上數字產品的交易,容易導致稅源和稅收收入的背離。又如,交易活動原有的冗長的供應鏈條被分布式、實時協同的網狀協作所解構,將弱化以層層抵扣為抓手的流轉稅體系的價值。再如,以廠商為中心的大生產、大零售、大品牌和大營銷的商業模式將被以消費者為主導的消費者到企業(C2B)模式所替代,這將推動稅制重心從生產型向消費型遷移。
對稅收征管的挑戰。平臺經濟格局下,批量化的、大額的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稅務機關對交易過程難以追蹤,這給確定納稅時間、期限和地點帶來困難。例如,針對以個人為主要客戶群的境外在線零售商,個人購買者可以直接通過線上下單、線上支付完成整個交易,貨物以零星包裹的方式發出,收入來源地很難發現此類交易,即使發現,由于涉及大量的個人購買者,如何在監管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作出有效的監管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創新平臺經濟稅收治理理念。目前,平臺經濟尚處于初級階段,應將鼓勵發展和規范治理有機地協調統一起來,一定時期內應把鼓勵創新和發展作為治理首要目標,充分涵養稅源、培育和壯大稅基。從長遠來看,應完善稅制,保障線上線下稅收政策的游戲規則統一,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大幅降低遵從成本,提升稅法遵從度。
平臺經濟的稅收治理,還應考慮到政府、企業、平臺、消費者以及國際市場環境等多個利益相關方,積極構建各方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稅平臺體系。
健全針對平臺經濟的稅收制度。目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完善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降低間接稅比重,推動流轉稅征收環節改革,這些都符合平臺經濟發展的要求,能夠促進平臺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應借鑒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出臺促進包括平臺經濟在內的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法案,明確電子商務交易的各項稅制要素,使平臺經濟稅制要素盡早納入稅收法定的軌道。
此外,應繼續實施并擴大鼓勵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激勵更多的平臺經濟體快速發展壯大。平臺經濟中的小微企業是創新創業的主力軍,應進一步擴大對小微企業的鼓勵性稅收政策,創建寬松優良的“雙創”環境。
強化對平臺經濟的稅收征管。從網絡平臺、買家和賣家三者同時入手,爭取外部支持和配合,強化對平臺經濟的稅收征管。對于網絡平臺,修訂稅收征管法時,應完善對第三方涉稅信息協助的法律規定,明確平臺數據的權利主體,遵循平臺負擔最小化原則,規定稅務機關的檢查權限、目的、程序和范圍。對于網絡平臺上的賣家,借鑒歐盟對在歐盟內經營的電商要求稅務登記的做法,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要求電商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適當簡化稅務登記、申報和支付程序。對于網絡平臺上的買家,如果是企業法人,應有義務協助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交易信息。如果是自然人,應通過宣傳教育、發票管理等手段,逐步加強稅收監控。對于賣家難以監管、買家相對固定的情形,可借鑒反向征收機制,由買方申報并代扣代繳稅款。這樣一來,負稅人和納稅人一致,防止增值稅滯納和逃稅漏稅。要優化外部環境,建議由國務院牽頭,海關、商檢、工商、商務、央行、稅務和公安等部門參與,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強數據共享和聯合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長期趨勢,應保持線上線下稅收征管規則的統一性。
提升稅收信息化水平。大力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推進稅收征管系統與網絡平臺和電商的系統對接,及時采集平臺交易信息,強化稅源監控。應大力推行票據電子化,全面推廣電子發票系統。在實踐中,監控數字產品和服務交易的資金流比信息流更具有可行性和準確性,因此,應加強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息共享,保證稅務機關能夠便捷、準確地掌握納稅義務人相關信息。目前世界范圍內,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被要求收集、儲存和更新其客戶信息,稅務機關可把自動納稅評估軟件接入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的同時進行納稅評估。為了鼓勵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積極參與,可以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同時設置嚴格的保密措施和責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