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