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1、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3、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4、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
5、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例如:在商場買了幾支簽字筆,幾本筆記本
7月1日之前,籠統開具”辦公用品“名稱的發票;
7月1日之后,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
6、7月1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