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對何種狀態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暫停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問題二
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后,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須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稅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問題三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應當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問題四
納稅人要求店家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可以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和《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要求,使用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的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務必在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未正確開具帶稅收分類編碼的發票,稅務機關將按發票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因此納稅人無論開具何種發票都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