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規定,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將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紙質《登記證書》或者電子證書,證書編號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取得《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
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登記通知書》并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因此,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時間和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