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發票丟失處理
1.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登報聲明發票遺失作廢的版面原件、發票或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普通發票丟失處理
1. 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
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處理
1. 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 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3.發票聯和抵扣聯均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僅抵扣聯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5.僅發票聯丟失情形: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6. 丟失增值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辦理資料:
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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